两人吃完饭,就洗了澡回房休息。
苏青橙拿出手机看上一期林老师的普法视频。
那几天忙着合唱团的事匆忙上传了都没时间好好看看。
林老师讲了上次留下的作业,就是那个十二岁女孩牵狗出去玩,结果狗绳把老人绊倒身亡的案例。
问狗主人李四及其女儿要不要承担责任,承担怎样的责任。
林老师做了很详细的分析。
“首先,从刑事责任上来看,这是一次意外事件,无需人担责。
刑事责任必须有犯罪,犯罪的话有构成四要件——犯罪客体、客观方面、犯罪主体、主观方面。
而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具有过错,即是故意或是过失。
在本案中,第一,狗主人也就是李四并没有故意。故意是指明知行为可能或必然造成危害后果,却依然积极追求或放任该结果的发生。
而李四把狗拴在门口,事先并没有预料到这个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死亡。
第二,狗主人也没有过失。过失是指知道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危害后果,因为过于自信而仍然为之造成危害后果,或本应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危害后果,却没有预见到,从而造成危害后果。
而本案李四并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死人的后果,也不是因为过于自信的过失。
所以这不是疏忽大意的过失,而是一次意外事件,所以没有过错。
即不用承担刑事责任。
而且李四的女儿才十二周岁,是无刑事责任能力人,不符合犯罪主体条件,也不需要责担刑事责任。
但如果牵狗的人是成年女性,她看见老人被绊倒还逃跑的情况,明知老人伤势严重,不及时救助会死,仍然逃跑的,就涉及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。
如果该女子认为老人虽然受伤但不至于死亡,于是逃跑,就涉及不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罪。
也许有人会说,刚才不是说了是意外,不是故意也不是过失,不用承担刑事责任吗,怎么又要了?
那是在讲狗撞老人之前和之时是不用承但刑事责任的,因为那不可预见。
可是撞倒之后会产生一个救助义务,如果成年人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就涉及过失致人死亡罪。
好在这个案例中孩子才十二岁,所以没有这个刑事责任。
从民事责任方面分析,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关于饲养动物致害责任的一般规定。
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,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,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,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。
本案是老人并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,而是意外被绊倒身亡,所以动物饲养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。
如果老人故意去殴打狗,造成狗绳绊倒他,那动物饲养人连民事责任都不用承担。
而本案中牵狗的女孩只有十二岁,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,由她造成的他人损害,应该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。
她在刑事责任上没有过错,在民事责任上却是有过错的。
也就是说老人的家属可以向她的监护人提出民事赔偿。
至于赔偿多少就由双方协商……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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