这是啥?这就是自己可以单独建立一个分销渠道啊!
一旦各个城市都有分社,以后随随便便都能转行干别的。
而且有了分社,还可以在各地建立加盟连锁性质的小书店,搞个书店连锁,跟新华书店打擂台。
书店现在可不光是卖书,还可以卖报纸,买音像制品,买汽水瓜子跟小吃。
这是啥?
这就是一个全国连锁的超市集团啊!
可以这么说,一旦曹志强有了一个自己说了算的出版社,他就等于开了全国地图,全国各地的市场对他来说,再也不是天堑,能做的事情不要太多。
所以,曹志强坚持要缴固定费,而且年限还定的很长。
最终,在曹志强跟李厂长的讨价还价下,最终的承包协议就算签订了下来。
根据那份承包协议,红光出版社由曹志强本人承包经营,承包权三十年,跟土地承包年限差不多。
三十年内,红光出版社的一切经营活动,都由曹志强说了算,费用也都由曹志强承包。
期间呢,红光机械厂,不得随意插手出版社的具体经营跟人事管理,最多有个建议权。
也就是说,三十年内,红光机械厂的财政权、人事权、行政权,都又曹志强一个人说了算。
当然,这个全部曹志强说了算,是相对的。
一些明显违规的出版物,红光机械厂是有权驳回的。
周怀恩社长的存在,主要就是起一个审核的作用。
在这三十年承包期内,红光出版社每年都要给红光机械厂上缴五千元的固定管理费。
好吧,这个固定管理费,原本李厂长只想要个一千块钱意思意思。
还是曹志强觉得太不像话,也害怕难堵悠悠众口,自己硬加到五千元一年。
五千元在这个时代,已经是一笔大数目了。
一个出版社每年固定给被承包方上缴五千,此时相信谁也说不出啥来,甚至可能很多人会想看曹志强笑话。
当然了,一年以后,相信很多人会后悔,因为到那个时候,五千块真的就是洒洒水。
还有,三十年的期限,也是曹志强要求的,本来李厂长只想给一年期限。
当然,李厂长给一年期限也是好意,是怕曹志强顶不住,一年期限也好及时止损,到时候可以重新改合同。
可曹志强哪能放弃这个好机会,那必须是三十年啊。
本来曹志强还行搞个五十年,但一想这实在太过分,哪儿都说不过去,这才改成三十年。
三十年也够了。
三十年后,那都2013年了,出版界估计早整改了,不可能还跟现在一样乱。
到时候胳膊拧不过大腿,他这个合同到时候也挡不住大势所趋,早晚要跟着整改的。
不过有这个合同,以后就算出版界大整改,他也能占得先机,好处还是不少的。
因为这份他跟红光机械厂签署的承包合同,是他跟国企法人之间的合同,对标的主体是红光机械厂这个厂,而不是厂长本人,这就没有了人亡政息的忧虑。
里面还有一些看起来不起眼,但在曹志强看来很重要的补充条款。
比如说,红光机械厂如果因为经营不善而倒闭,会自动归属机械厂的上级单位冶金部所有。